山東譜析:農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檢測標準方法一覽
農藥生產工業作為精細化工行業的一個分支,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多為有毒有害物質,除顆粒物,氯氣、氯化氫等無機物外,還有種類繁多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
目前國內農藥工業廢氣管理執行的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以下簡稱大氣綜排)、《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以下簡稱惡臭標準)。大氣綜排和惡臭標準面向所有排污單位,沒有與農藥生產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情況相結合,行業針對性不強,涉及農藥行業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標較少,且兩個標準制定年代較早,隨著目前治理技術進步,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適當加嚴。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對《農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規定了農藥生產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供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物質、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新建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表2 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類進行控制,達到表3 規定的限值。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企業廠區內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 規定。
新建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 年7 月1 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 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5 規定的限值。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6 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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